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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
发布时间:2016-10-23 点击率:

 

华师行研字【2005】13号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中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研究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工作。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入学资格;已取得学籍者,不论入学时间长短,立即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由校医院组织身体检查。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第二年的6月份以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并随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注册。每学年第一学期,研究生应实行完费注册,未按规定缴清学费及相关费用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研究生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在开学注册前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凭学校相关证明办理暂缓注册手续,待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到位后,再正式注册。

第二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五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各种教育教学和实践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研究生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的处理按学校有关学习成绩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八条 研究生申请课程免修按照学校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经导师同意后,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查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三章 学习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和学校统一安排的一切活动。上课、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按旷课论处。

第十二条 节假日期间,研究生离校外出须报院(系)备案。非节假日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者,按旷课论处。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事请假,必须事先提交请假报告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请假一天由导师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内由院(系)研究生工作负责人批准,请假一周(含双休日)以上,由院(系)研究生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一次请假不能超过两周,一学期累计请假不超过三周。

第十四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境、出国探亲,因研究生培养需要确需出境、出国的,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由导师、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批,违者,以旷课论处。

第十五条 研究生请假期满或提前返校,应到院系或学校研究生处培养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须延长假期的应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六条 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得报考同层次、同专业的研究生。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学校院系(所)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学科发展需要,经研究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研究生所学专业,院系(所)调整研究生专业,需提供书面报告,由研究生处审批;研究生专业调整原则上只在第一学年办理。

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1、 因校内专业调整;

2、 导师意外去世、出国不归或调动工作;

3、 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4、 学习期间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宜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只在第一学年办理。

第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转专业,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原导师同意,同时征得拟转入导师同意,经所在院系(所)同意,报研究生处批准。原为学校免试推荐学科教学论专业的研究生,不得转专业;不接受研究生跨一级学科转专业申请。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

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申请转学的,由研究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经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工作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经主管校长批准,经过两校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所在地的下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入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五章 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3年,其最长年限不超过4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8年。

第二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其他培养环节的考核符合学校提前毕业的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其在校学习时间达2年及以上,可申请提前毕业。

第二十五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于每年的十月,填写《研究生提前毕业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二十六条 申请提前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其提前毕业申请批准后,而不能按其申请的时间毕业者,将按结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生在校学习时间必须达3年。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一般不能延长学习年限;如确需延长学习年限,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学籍异动申请表》,经导师和所在院系(所)主管研究生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处审批。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研究生在延长学习年限期间,不享受普通奖学金和优秀奖学金。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研究生处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算,休学次数不能超过2次。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保留学籍最长期限为一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即不参加奖学金和研究生先进个人的评选,不享受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等待遇。因病休学或休学期间患病的学生,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3个月向学校研究生处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七章 退学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未按学校规定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研究生处审查,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或其家长、委托人,同时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退学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的,将在校内宣传栏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第三十六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一年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六十一条办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完成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不能在规定的一般年限内毕业的,必须在第五学期提出申请,办理延期毕业手续。

第四十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的一般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部分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获得结业证书的研究生在结业后一年内,通过补考、重修或者补做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而达到相应要求者,可向学校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二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将颁发肄业证书;不满一学年的,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学校将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层次、学科专业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一律予以追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学历证书由研究生处核准并颁发;研究生学位证书由研究生处核准,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颁发。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研究生处核实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学位证书信息报教育部学生司和湖北省教育厅注册备案。

第九章 奖励与经济资助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研究生和研究生先进集体予以表彰和奖励。研究生先进集体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研究生先进班集体;

(二)研究生文明寝室;

(三)研究生优秀团支部;

(四)研究生先进党支部;

(五)研究生优秀社团或团队;

(六)先进研究生会;

(七)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评选的研究生先进集体。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先进个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优秀研究生编辑及体育活动、文艺活动、勤工助学活动积极分子;

(二)校团委组织评选的优秀团干、优秀团员及社团、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等活动积极分子;

(三)学校组织部门组织评选的优秀研究生党员;

(四)其他职能部门按照规定评选的研究生先进个人。

第五十条 对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学校推荐参加省级及以上各种评优评奖活动。学校对在省级及以上重大比赛(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研究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某些方面表现突出,且引起良好社会声誉的研究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可按照《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实施办法》申请奖学金。

第五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学校其他形式的经济资助,主要类型有:

(一)申请协助向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二)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三助”和其他勤工助学活动;

(三)有特殊困难的研究生可向学校申请困难补助;

(四)申请学校提供的其他形式的帮助。

第十章 处分与申诉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研究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 纪律处分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信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学校将依据《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违纪处罚暂行办法》由院(系)负责搜集有关材料,并经院(系)办公会讨论,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研究生处核实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对于研究生考试作弊的处理,研究生处可根据情况提出处分的建议意见;开除学籍要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湖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研究生或其家长、委托人的陈述和申辩。对研究生作出处分的决定书必须送交本人或其家长、委托人。处分决定书自送交之日起生效。无法送交的在校内宣传栏或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30天,公告期满视为送交。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九条 学校成立学生(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研究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十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学生(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一条 学生(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研究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二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湖北省教育厅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湖北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研究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对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华中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研究生处(部)负责解释。